豁免

I-212或I-601豁免:

移民豁免

在某些情况下,某些移民或非移民的个人可能被规定禁止入境美国。禁止入境的理由有很多,最常见的3种是:

  • 有犯罪历史;
  • 以欺诈手段牟取移民福利;
  • 非法居留。

如果您觉得您因为上述任何理由有可能被视为“不得入境”,您应该向律师咨询,因为在某些情况 下,您可能会因为某些理由而获豁免,也被称为“极端困难豁免”。豁免主要是提供给公民或合法 永久居民的直系亲属。移民和非移民签证的申请人都可适用。

非移民豁免

非移民签证的申请人,如B1/B2签证,H-1B,L-1或J-1可以申请因上述理由“不得入境”的豁免, 以此获得进入美国的签证或许可。非移民签证豁免是在非移民签证申请的同时向美国领事馆申请 的,并无说明哪个具体的表格是必需的。非移民豁免的标准往往比移民豁免比较容易满足。以下 因素将在非移民豁免中被考虑:

  • 申请人进入美国将危害社会的风险;
  • 申请人如曾违反过移民法或刑法,该违法的严重性;
  • 申请人希望进入美国的根本原因。

虽然非移民豁免比较容易被批准,但缺点是它是暂时的,有效期最多5年;非移民仅有入境的权 利,没有申请永久居留权(绿卡)的权利。只有移民豁免可以实现这一目标。

I-601A豁免

2013年1月3日,美国国土安全部公布规定,未经检查进入美国或因非法居留而没有资格在美国调 整身份的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可以在美国申请“601A临时豁免”。一旦豁免被美国移民局批准, 他们将可以通过返回原籍国参加移民签证面谈获得绿卡。

这项新计划是在2013年3月4日生效的,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在豁免申请等待的过程中,美国公民配 偶和儿女与亲人被迫分离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

现在,这些申请人在离开美国之前就会获得豁免,然后在国外接受面谈,并将在短短的数天或数 周内回到他们在美国的家人身边。

J1豁免

某些交流访问者(J-1)有回到母国实际居住两年的要求,要求交流访问的项目结束后回到自己 的祖国至少两年。根据美国法律和移民和国籍法案第212(E),该要求也叫“定居国外要求”。如 果他们无法满足返回母国至少两年的要求,则必须在美国调整身份之前获得国土安全部的豁免批 准,或获得特定类别的签证用以进入美国。

美国移民局可能会基于以下任何一个美国移民法规定的可适用的理由批准豁免申请。

五大申请豁免的理由:

  • 无异议声明
  • 利益相关的美国联邦政府机构的请求
  • 迫害
  • 会给配偶或子女(需为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带来特殊困难
  • 指定的州公共健康部门或类似部门的请求(康拉德国家30计划)